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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16-07-15  浏览量:198

原、被告于2009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因为双方没有达到结婚年龄,20101028日在男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并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直至2011114双方在某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7月30生有一女杨**(杨**已于2014521日发生交通事故离世)。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两人与被告的父母一起居住,婆媳关系不和谐,矛盾不断,经常为小事而争吵,并且原被告之间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两人已于20145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二人缺乏基本沟通,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特诉至某某法院,请求法院判予决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方在2010年与男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女方将自己的20000元存款,从银行取出后存入男方的账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15年诉讼离婚时要求男方返还此20000元存款,法院是否支持:

法官审理认为:20000元钱虽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两人举行婚宴同居生活后,因两人都没有具体的固定工作和收入,此笔存款已经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且消费完毕,故不能判决被告即男方返还给女方。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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