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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17-11-14  浏览量:99

马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生活非常困难,与其爱人罗某一直靠打零工做保洁维持生活。2016822日,经朋友介绍,被告要求原告和其爱人罗某为其所经营的香河县安平镇某玩具店做保洁,具体工作为擦拭玻璃,清除地面白灰水泥。被告要求原告利用其向某超市借用的1米多高,有一条腿短3公分的架梯擦拭玻璃,原告当时声称太危险,架梯不平稳,被告当即爬上梯子做示范,说没问题,强行要求原告用此架梯擦玻璃。原告在登上架梯擦拭玻璃的过程中,架梯发生倾斜,导致原告滑落摔伤,原告被送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原被告协商未果,故此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1、《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马某在被告李某的示范和要求下,为被告擦拭玻璃。被告未给原告提供安全劳动工具,是造成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1、本案调解结案,被告共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13000元(注:原告花费医疗费4300元)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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