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17-11-17 浏览量:140
王某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08年25日10时58分,张某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沿京塘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京塘线54公里+300米处,与顺行左转弯的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经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大型普通客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车把相接触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1、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亲属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徐某一直生活在天津,并且在天津某区已经购买房屋10年,并在该小区生活10年有余,有购房合同及两位邻居出示的证人证言为凭,请求法院关于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请法庭予以核准。
【判决结果】
1、按照天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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