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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楼上漏水造成楼下无法居住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18-11-22  浏览量:64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原告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某小区10号楼3单元1604业主,该房屋于2016年9月7日装修完毕,原告及家人不经常在此居住,仅于2016年临近春节在该房屋居住一个月后,大年三十就回老家居住了。原告2017年2月13日,回到涉案房屋给孩子拿衣服时,才得知,楼上被告王某家被臭水浸泡,水从原告家餐厅、客厅、过道的房顶向下流,造成了原告家的电视柜、电视墙及餐厅、客厅、过道的造型顶等被冲坏。为此,原告通过被告香河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进行交涉,至今也没有对原告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导致原告家有房不能居住。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原告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内排水管道等房屋共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定期维修养护之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1704室的业主王某在收房后,疏于管理,未定期查看房屋状况,使得所积臭水渗漏,也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望法庭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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